美国独立宣言是谁起草的
《独立宣言》(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),是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,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。
1776年7月4日,本宣言由第二届大陆会议(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)于费城批准,这一天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。宣言之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,并永久展示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之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当中。此独立宣言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。7月4日是决议采用宣言的日期,之后进行了印刷,议会代表们大多采用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。
《独立宣言》由四部分组成:第一部分为前言,阐述了宣言的目的;第二部分阐述政治体制思想,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;第三部分历数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状,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的,力争独立的合法性和正义性;第四部分,也就是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,美利坚庄严宣告独立。
1776年6月7日,在第二届大陆会议的一次集会中,弗吉尼亚自治领的理查德·亨利·李提出一个议案,即李氏决议文(Lee Resolution),决议文中写道:“我们以这些殖民地的善良人民的名义和权力,谨庄严地宣布并昭告:这些联合殖民地(United Colonies)从此成为、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;它们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,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应从此完全废止。”(兹决议:合众殖民地为,亦应为,自由独立之国家,其免除自身对不列颠王室之拥戴;其与大不列颠国之一切政治联系为,亦应为,彻底无效。——北美独立宣言)。6月10日大陆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草拟独立宣言。实际的起草工作由托马斯·杰佛逊负责。
1776年6月11日,大陆会议任命一个“五人委员会”(Committee of Five)起草一份宣言,该委员会由康涅狄格殖民州的罗杰·谢尔曼、宾夕法尼亚殖民州的本杰明·富兰克林、弗吉尼亚殖民州的托马斯·杰斐逊、马萨诸塞殖民州的约翰·亚当斯和纽约殖民州的罗伯特·R·利文斯顿组成,聚集起草合宜之文告以宣示独立之决心。五人委员会决议,宣言由托马斯·杰斐逊独立起草后对富兰克林与亚当斯展示,富兰克林一人即至少修订了其中48处。杰斐逊后据此誊录了一份修订版。宣言委员会从1776年6月11日开始工作,直到1776年7月5日《独立宣言》发表的那一天。五人委员会于1776年6月28日首次向大陆会议提交了该文件。7月2日,正式宣告独立。
7月4日独立宣言获得通过,并分送十三州的议会签署及批准。这十三个州分别是:新罕布什尔州,马萨诸塞州,罗得岛州,康涅狄格州,纽约州,新泽西州,宾夕法尼亚州,特拉华州,马里兰州,弗吉尼亚州,北卡罗来纳州,南卡罗来纳州,佐治亚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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